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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判决中指出“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无效陷入巨大争议

更新时间:2025-01-11 07:51:06

在审理种子经营价格案件时,承办法官依据《种子法》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同时指出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因此,某公司关于应按《通知》中规定方法计收可得利益损失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判决引起巨大争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向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请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答复,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应继续适用。并指出洛阳中院的行为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河南省高级法院发出通报,指出洛阳中院错误地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并要求省法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洛阳中院党组拟出书面决定,准备撤销两名法官职务。但该决定并未生效,两名法官仍在原工作岗位。

洛阳中院院长回应称,两名法官并未被撤职,之前草拟的处分决定未经过人大程序,因此并未生效。同时指出,对于地方法规的合法性问题,依法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法官在遇到法律冲突时,应当直接适用上位法或逐级请示以确认和指示,这是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动性的体现。

该事件揭示了法律适用和司法审查权的争议,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地方性法规合法性方面的作用。法官在判决中单方宣布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无效需谨慎,应遵循法律程序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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